血液透析的禁忌症
血液透析无绝对禁忌症,但在下列情况时应慎重考虑:①休克或收缩压低于10.7Kpa者;②严重出血者;③严重心律失常或心衰不能耐受体外循环者;④未控制的严重糖尿病者;⑤脑血管意外者;⑥恶性肿瘤晚期;⑦精神病或不合作者。
尿毒症患者到了晚期可能需要接受血液透析来控制病情,对于末期的肾脏病患者,在接受定期的透析治疗时,还应注意在透析过程中的一些注意事项。同时,做好适当的自我护理也很重要,包括进行适宜的体育活动,并保证充足的休息和睡眠。
(1)急性肾功能衰竭(ARF) 目前医学界普遍认为,对ARF进行早期预防性和充分性透析治疗有助于减少感染、出血、昏迷和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并发症的发生。早期预防性透析是指在并发症出现之前进行透析治疗,即一旦ARF诊断成立,尿量在短期内不能迅速增多,又无禁忌症时,可考虑开始透析治疗,尤其对于高分解代谢型ARF。其目的在于有效清除体内过多的水分和毒素;维持酸碱平衡;为药物及辅助支持治疗创造条件;并可能有助于避免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并发症的出现。其适应症包括:①急性肺水肿;②高血钾,血钾≥6.5mmol/L或心电图提示高血钾;③高分解代谢型,每日尿素氮上升≥14.3mmol/L、肌酐上升≥177μmol/L、血钾上升1~2mmol/L、血清HCO3-下降≥2mmol/L;④如为非高分解代谢型,但有少尿或无尿2天以上,血肌酐≥442μmol/L、肌酐清除率≤7~10ml/(min.1.73m2)、血尿素氮>21.4mmol/L、二氧化碳结合力≤13mmol/L;⑤有尿毒症症状,如恶心、呕吐、意识障碍等;⑥误型输血者,游离血红蛋白≥800mg/L。
(2)慢性肾功能衰竭(CRF) 对于CRF患者,掌握适宜的血透适应症是提高存活率和帮助患者恢复部分生活能力的重要前提。若适应症掌握过严,甚至出现少尿、无尿,伴有明显的心血管并发症或全身情况恶化、意识障碍等终末期症状时才开始透析治疗,则透析并发症可能较多。因此,CRF的血透时机尚无统一标准,目前多主张当肌酐清除率下降为10ml/min左右时即可考虑开始慢性血透治疗。其他参考指标为:①血尿素氮≥28.6mmol/L;②血肌酐≥707.2μmol/L;③高血钾;④代谢性酸中毒;⑤有尿毒症症状;⑥有高容量性心力衰竭或尿毒症心包炎;⑦并发严重贫血、高血压、消化道出血、骨病、周围神经病变及中枢神经症状。
(3)急性中毒 对于小分子、不与血浆蛋白结合或蛋白结合率低的药物或毒物,可经透析膜透出,当其在体内分布均匀且未固定于某一部位时,透析可能有一定效果。通常建议在服药后8~16小时内进行,病情危重者可根据临床判断开始血透治疗。例如某些安眠、镇静药、止痛药、洋地黄等心血管药物,青霉素、磺胺类等抗菌药物,以及苯胺、砷、汞等毒物。
(4)其他适应症难治性充血性心衰和急性肺水肿的急救,高胆红素血症,高尿酸血症,严重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紊乱一般疗法难以生效者。
尿毒症患者需要在医生指导下选择适宜的透析方式,注意透析过程中的相关注意事项。透析后需进行适当的护理,注意自我观察有无出血情况,定期监测血压并记录。保持适宜的饮食和排便习惯,有助于维持身体代谢平衡。